呼格案,呼格案办案人的下场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9 19:21:35

导读:法律分析:依据目前相关公开报道的信息,呼格吉勒图冤杀一案,仅对当年的警方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他相关人员予以均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行政记过等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依据目前相关公开报道的信息,呼格吉勒图冤杀一案,仅对当年的警方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他相关人员予以均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行政记过等行政处罚。这么做实际上,难以体现司法正义,有损于法律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呼格案办案人的下场

呼格案,呼格案办案人的下场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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