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女乘客刘某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8 14:05:21

导读:1、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一般指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2、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坠入江中。3、2018年10月29日14时20分,经公安机


1、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一般指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
2、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坠入江中。
3、2018年10月29日14时20分,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并综合接报警情况,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车驾驶员1人);10月31日0时50分,黑匣子打捞出水并交给当地公安部门;10月31日23时28分,重庆万州长江二桥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 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联。
4、2018年11月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5、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列入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女乘客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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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涉及什么罪名

如果确实是女司机逆行,那么她将涉嫌什么罪名?

第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女司机的主观心态为过失,虽然对于逆行行为是故意,但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持反对的态度,目前也尚无证据证明是故意,因此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许多不是学法律的人可能觉得女司机的行为不就符合这个法条吗?为什么不构成。

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兜底罪名,在刑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该罪名。例如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等。

第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逆行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的人身伤亡,该罪名似乎确定无疑了。但是还有一个罪名更加符合。

第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失火及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长江二桥上逆行,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判断:此次逆行,是否与失火及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一样的相当性,大家可依据常理及一般社会观念来判断。

实际上这种情况既符合交通肇事罪也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称为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就是从重处罚,哪个重判哪个。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重庆公交车坠江涉及什么罪名”进行的解答,如果在女司机逆行的情况下,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界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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