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知道很多具体的罪名都会有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不可能做到一个罪名对应一部司法解释,但是几乎都是有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关于破坏军婚罪,同样也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
我们知道很多具体的罪名都会有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不可能做到一个罪名对应一部司法解释,但是几乎都是有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关于破坏军婚罪,同样也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我们的意见:包办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必须坚决反对。经过调查实属包办强迫订婚的,根据“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那些虽属包办强迫订婚,但在订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双方自主自愿,其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则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不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司法解释都是最高法或最高检为了能够使刑事审判更加顺利的进行而制定的,当然这样也是为了能够使审判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延伸阅读:
破坏军婚罪案例介绍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
肆意而为破坏军婚终获刑,破坏军婚罪构成要件
男女破坏军婚均获刑 人
破坏军婚罪
一、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能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问题,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军人的配偶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其原因是,从破坏军婚罪的立法精神上来看,国家法律就是要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如果把军人的配偶也并追究刑事责任,就等于没有保护军婚,有悖于立法精神。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军人的配偶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其理由是,破坏军婚罪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经济生活以及共同的性生活等为主要内容,而且必须密切配合方能实现的一种犯罪,没有军人配偶的配合,犯罪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对这类军人的配偶,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刑法理论看,军人的配偶是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的。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具有共同的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在破坏军婚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男女双方在主观方面不但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且互知对方婚姻情况,在客观方面男女双方共同实施了同居、结婚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且这类共同犯罪双方又是以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再从立法上看,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军人配偶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根据的。
二、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男女双方实施了同居、结婚的行为,这里所指的男女双方,主要是指与军人配偶同居、结婚的一方与军人配偶一方。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现役军人。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结婚。这里的明知,既可以理解为明知他人是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结婚,也可以理解为明知自己是军人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结婚。
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精神,法律本身并没有排除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
三、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军人配偶本身行为不轨,甚至主动调情并勾引他人以至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婚姻,对这类军人的配偶如果不能及时惩处,那么即使对非军人配偶的一方打击得再严厉,也不可能有力地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相反还会助长军人配偶一方有恃无恐地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巩固军人婚姻关系极为不利。
如果绝对不惩处破坏军婚的军人配偶,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军人婚姻家庭,也达不到法律特殊保护军婚的立法目的,所以,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十分必要。对军人的配偶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破坏军婚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一般,军人本人不愿声张追究的,可以不作处理,但要严厉批评教育,不准重犯。相反,如果军人配偶不能真诚与军人保持婚姻关系,而且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军人一方又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则应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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