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杀人致死自首判死刑吗(酒后打架致人死亡能判成过失致死么)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02 23:07:01

导读:酒后杀人致死自首判死刑吗?酒后打架致人死亡能判成过失致死么?人一旦喝酒后,大脑就容易产生麻痹和激动,经常会遇到酒后打架导致对方死亡的事件,那么针对酒后杀人你需要承担什么责

酒后杀人致死自首判死刑吗?酒后打架致人死亡能判成过失致死么?人一旦喝酒后,大脑就容易产生麻痹和激动,经常会遇到酒后打架导致对方死亡的事件,那么针对酒后杀人你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真实的案例。

酒后杀人致死自首判死刑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熊伟故意杀人一案,并作出二审裁定,上诉人熊伟因琐事迁怒他人蓄意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熊伟的死刑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熊伟与吴某龙原系朋友,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不再来往,熊伟遂怀恨在心。2020年9月18日14时许,熊伟酒后携带单刃刀具到吴某龙的父亲吴某、母亲高某住处寻找吴某龙未果,持携带的单刃刀具将高某刺死,将吴某刺成重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熊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熊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向安徽高院上诉提出:其案发时出现精神恍惚,受吴某龙的父母对其推搡、指责行为的刺激,做出了过激行为;其还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半年后才对其精神状况做鉴定时间较长,有关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不正确,请求重新鉴定。案发后其将作案经过告诉了其兄熊某,熊某随后报警,其具有自首情节。其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熊伟与吴某龙从小是邻居,原系朋友关系,后吴某龙因熊伟有吸毒、酗酒滋事等恶习,不再与熊伟来往,熊伟对此怀恨在心。2020年9月18 日14 时许,熊伟饮酒后产生加害吴某龙的念头,携带单刃刀具到吴某龙的父母住处寻找吴某龙。熊伟进入室内后,吴某龙的父亲吴某、母亲高某告诉熊伟吴某龙不在,并让熊伟离开。熊伟遂持携带的单刃刀具向高某胸部连刺数刀,致高某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引发急性大出血当场死亡。熊伟又向吴某胸部、上肢捅刺,致吴某重伤二级。熊伟为阻止高某报警,将高某的手机夺下。熊伟将单刃刀具丢弃在厨房门口,携带高某的手机逃离现场。当天17时许,熊伟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熊伟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熊伟的上诉理由和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判认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依据的材料充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评定熊伟作案时属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熊伟提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熊伟请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同意。熊伟有关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熊伟被抓获前没有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熊伟在作案后和其兄熊某见面,虽称其将高某夫妇杀害,但并未委托熊某报警。熊某在熊伟离开后报案,熊伟对此并不知情。熊伟在侦查人员对其抓捕时,否认其是熊伟,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安徽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熊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熊伟因琐事迁怒他人蓄意报复继而滥杀无辜,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熊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自首。虽然熊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有报警、协助抓捕的行为,但不足以对熊伟从轻处罚。熊伟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熊伟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酒后打架致人死亡能判成过失致死么?

分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故意伤害,属于刑事犯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侵权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量刑相对轻很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赔的钱比较多,死者家属能够谅解或不强烈追究的,一般会判3年。

至于两者的如何区分,界定起来比较难,主要看加害人的主观意识,如果打人的时候把人打到在地,还不断去打导致死亡的,一般会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打到在地以后,发现不对,加害人甚至打120急救电话,一般会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故意伤害他人并且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要加重处罚的。

酒后打人致死或是酒后驾车等都是属于危险的行为,要是你自己喝醉酒后的品行不太好,记得一定不要去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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