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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该事项适用于:1)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2)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4)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6)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7)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设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二、办理材料
(一)审批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二)设立条件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三)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省旅游局委托受理审批的拟设地级市旅游局提出书面设立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2.受理申请的市旅游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批准文件及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人持《许可证》及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申请人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批准设立的市旅游局备案。
(一)审批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二)设立条件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三)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省旅游局委托受理审批的拟设地级市旅游局提出书面设立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2.受理申请的市旅游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批准文件及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人持《许可证》及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申请人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批准设立的市旅游局备案。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以申请人自有产权的房屋作为为经营场所的。
合同期不少于1年,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以申请人租赁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还应当依照《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经营场所经过转租的。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履历表附相片)。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旅游局审查并提供许可证号。符合条件的,出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市旅游局备案,并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旅游局审查并提供许可证号。符合条件的,出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市旅游局备案,并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6号清远市旅游局4楼
五、办理时限
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旅行社条例(2009年)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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