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6 14:03:23

导读:其模式源自网纳斯达克上市时所创造,后被普遍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十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


其模式源自网纳斯达克上市时所创造,后被普遍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十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 “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模式”,缘于该模式在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当时,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但是,由于互联网业务(即电信增值业务)是禁止外资进入的,因而离岸公司(被视作外资方)将无法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律师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即: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协议控制,

协议控制是如何产生的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将中国的产业领域划分为鼓励外资进入、限制外资进入和禁止外资进入三类。

协议控制的办法,使这些公司能合乎中国法律地实现两个目的——既在外融资,又能获得或保有限外行业的准入。

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WhollyForeignOwned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模式。为了保证VIE的稳定性,境外上市主体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应当高度一致,基本上是同一批中国股东。

协议控制结构中,WFOE和持牌公司一般通过签订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主要包括资产运营控制协议(通过该协议,由WFOE实质控制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运营)、借款合同(即WFOE贷款给目标公司的股东,而其股东以股权质押为凭)、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目标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可提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正式控股股东)、投票权协议(通过该协议,WFOE可实际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独家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公司实际业务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服务均由WFOE提供,而目标公司的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支付给WF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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