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5 21:53:33

导读:连带责任担保人有期限,连带责任担保人期限由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追偿期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

连带责任担保人有期限,连带责任担保人期限由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追偿期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

1、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连带责任有以下规定:

(1)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我们知道国家对连带责任是十分重视的,这是因为一旦确认与当事人具有连带责任,相关人员就要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相应的处罚。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法律界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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