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申请人。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收货人一般为申请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也可以作为收货人。
收货人也称货主,是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指定的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单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收货人一般为申请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也可以作为收货人。
收货人也称货主,是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指定的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收货人 英文
一、按民法典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
《民法典》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收货人收到承运人运送的货物,表明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已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运到目的地,收货人依合同约定收取了货物,支付运费是应履行的义务。
二、按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当承运人将货物运到并尽了通知义务,收货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期间提取货物,不及时提货,应承担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费等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并承担因此而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如果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民法典作出限期检验货物,是为了确定在承运过程中货物数量及毁损的赔偿额度,收货人未提出货物的毁损、灭失异议的,承运人免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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