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2021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4 16:28:24

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和生育服务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十五条 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2021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2021

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各是什么?

城镇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人均收入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什么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

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比较合理、科学。一是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个人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不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同。这样有利于处理非婚生育、再婚家庭的违法生育等情况。二是解决了男女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合理计征问题。

3、完全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此款仅适用于既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也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只是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4、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5、不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6、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7、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8、其他非婚生育指什么?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其他非婚生育指除《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之外的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9、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10、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11、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的途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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