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5.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拓展资料: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为方便广大军转干部及时了解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政策的相关信息,法律界网搜集整理了南京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供南京市军转干部参考。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未更改,如果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有所变动,我们会在及时更新。一...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有什么政策?的知识,跟着法律界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未更改,如果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有所变动,我们会在及时更新。
一、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南京市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为南京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南京市,或者已随军并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南京市常住户口的。
4.未婚的军转干部,父母常住户口在南京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南京市,或者一方在驻宁部队工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宁部队工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南京市的。
7.在军队体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9.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二、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1.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他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专业干部,应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3.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4.企业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5.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其他南京是军转干部安置有关政策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免征个人所得税。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等,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停发退役金。
6.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补贴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受安置,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迁,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在工作安排及办理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以上就是法律界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法律界网站进行法律咨询,我们将有律师给你提供专业的意见。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干部转业政策,部队干部转业政策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干部转业政策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