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资产并购需要以下条件:一、资产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因此,交易应经被
资产并购需要以下条件:一、资产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因此,交易应经被收购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即被收购公司股东有投票权。二、作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补充,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退股权(或估价权)。三、资产并购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一般还存在,收购公司受让资产后,一般不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且不损害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确的例外情况的规定。四、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的同时,大规模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资产并购还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区别
(一)资产式并购可以有效避免债务陷阱
所谓债务陷阱是指,在股权式并购中,并购方购买目标企业股权,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后,发现目标企业尚有巨额的债务需要清偿。因此,收购方一般不愿意直接购买企业的股权,而是收购“干净”的资产,以避免负担目标企业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隐性债务。
(二)资产式并购不能摆脱物上的负担
上述所谓的“干净”的资产并不是指资产本身没有负担,例如在资产上设定抵押。由于抵押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具有法律上的追及效力,不会因为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若目标企业在其出售的资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即使该设定了抵押的资产出卖给了并购方,或者约定设定抵押的债务将有目标企业清偿与并购方无关,这些都不能阻止抵押权人在不能得到债务人合理清偿时,向抵押物追及的权利,即抵押权人可以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优先受偿。这就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买受目标企业资产时,应当查明各项资产的负担情况。
(三)资产时并购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资产或业务有选择地购买
在股权式并购中,并购方可能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而并购来的企业却不只是自己所希望并购的业务,往往包含了自己不需要的资产和业务。资产式外资并购给并购方提供了一条可选择的途径,并购方可以根据自己投资扩张的需要,有选择地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有选择地购买特定的财产,也可以一并购买与该资产相关的特定债权、债务,甚至包括供应和销售渠道等等。这些买卖的特殊标的都可以通过资产并购的协议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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