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2 16:07:47

导读:法律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工伤保险:用

法律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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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一、政策依据

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

2、《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9号);

3、《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劳社发[2004]118号)。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财政部分供款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⑵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

⑶在省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工资标准;

⑷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并核定工资标准的社团组织。

2、参保对象:

⑴符合参保条件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在册职工;

⑵符合参保条件的省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

⑶机关和财政全部供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⑷机关和财政全部供款事业单位参照合同制工人管理的聘用制干部。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1、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

2、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4、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2%。

四、保费的征缴及基金管理

1、省社保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

2、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

1、离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的离休费;

2、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⑴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的部分;

⑵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即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3、离退休(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其他相关问题

1、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后,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手续。

2、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恶意欠缴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3、按辽劳社发[2004]19号文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符合国家、省政府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从2004年1月1日起,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合同制职工执行辽劳社发[2004]19号规定,此前个人缴费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计入新建个人帐户,原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5、已经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合同制职工,按辽劳社发[2004]118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分年度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补贴标准为:

2004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5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6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7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8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9年以后(含2009年)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6、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2%。

7、凡符合辽人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提前退休人员,单位应按辽劳社发[2004]118号文件规定的统一支付项目和标准(个人帐户养老金除外),向省社保局缴纳其提前退休年限内应支付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由省社保局按月发放。

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职)人员,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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