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般来说,直接银团贷款具有如下特点:
(1)牵头行的作用有限并具有阶段性。在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作用一般限于组建银团和组织有关谈判、起草有关法律文件等,一旦银团贷款合同
一般来说,直接银团贷款具有如下特点:
(1)牵头行的作用有限并具有阶段性。在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作用一般限于组建银团和组织有关谈判、起草有关法律文件等,一旦银团贷款合同正式签订,牵头行的上述职责和作用即告结束,代理行正式开始承担对银团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责,此时的牵头行作为银团的一员,与普通参加行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成员行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即每个成员行均独立享有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均独立承担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某成员行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其他成员行亦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某成员行不履行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亦不构成其他成员行不履行各自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相应责任由该成员行自行承担,除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成员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员行相对稳定。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组建后就已经确定,并且其均从开始阶段就参与了银团贷款的相关工作,对银团贷款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明确的预期,轻易不会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份额;另一方面,尽管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成员行均有权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份额,但银团贷款合同同时对此转让行为又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也使得成员行的组成具有相对较大的稳定性。
(4)所有成员行使用同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条件相同。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一起与借款人就银团贷款合同进行谈判并一起与借款人签订同一份银团贷款合同,其贷款条件相同。
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的区别
国际银团贷款最典型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共同式银团贷款和参与式银团贷款两类。
(一)共同式银团贷款
1.共同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共同式银团贷款,又称直接银团贷款或辛迪加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个贷款银行或者通过其代理人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它们按照国际银团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并委托一家或者数家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从贷款人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偿还款项,均由该银行统一办理。
2.共同式银团贷款的特点:
(1)牵头行身份的多重性
牵头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也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
(2)各贷款银行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
共同式银团贷款的每个参与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
(3)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
共同式银团贷款规定贷款行转让贷款中的权力受到限制
(4)代理行的责任明确
共同式银团贷款中,各参与银行的贷款是通过代理行来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的,贷款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代理行的责任和义务
3.共同式银团贷款的特殊形式——俱乐部式贷款
在俱乐部式贷款,没有牵头行、没有代理行,各贷款银行平等地分配贷款份额,与借款人是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
参与俱乐部贷款的贷款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相对比较大
俱乐部贷款由于没有设立代理行,而且各贷教人所提供的贷款份额相同;没有有主要贷款人,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等惰况,可能会导致贷款人之间难以取得一致的行动。
(二)参与式银团贷款
1.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参与式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以后参加进来的贷款银行,就是参与行。他们持有的参与行证书作为债权证明。
2.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直接银团贷款,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的区别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直接银团贷款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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