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1 14:02:56

导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合同乙方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合同乙方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一、有100个特许连锁系统,就有100种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总部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上不过是对特许连锁系统的运营保障机制的条理化、成文化。由于各个特许连锁系统个性化强烈、特许经营组合要素不同,即使是销售相同商品的连锁系统,总部的经营理念也有所不同,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不存在所谓的"标准特许经营合同"。

常见的是,几乎所有论及特许经营的书籍,都会附录一些合同书,其实,那只不过是为了给入门者提供参考,如果某个总部真要按图索骥试图按书本所示拟定特许加盟合同的话,那就离失败不远了。也许你会举例说出比较几家特许连锁总部的合同书可以看到记载有相同的基本事项,因此断定存在着格式化的标准特许合同书,那么,你可能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已看到的仍然只是"基本事项",并且,就特许经营合同书的构成而言,并不仅仅局限于目前书籍所附录的合同书文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书应当是由许多相关文件共同组合的法律文书,或者是一份记载内容详尽的、涉及总部经营秘密的独立文书,因而,一份公之于众的合同书事实上已经没有多少参考价值。美国人HaaryKursh说:"不要试图寻找‘标准的'或者‘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书”,细细品味很有道理。

二、先有连锁系统,后有特许经营合同

很显然,如果没有特许连锁系统的设计、创造,是不会存在将其成文化的特许经营合同的;也就是说,与特许连锁系统分离、脱节的特许经营合同是不存在的,即便是一名律师,他很可能凭借已有的民法典知识,对一份特许经营合同指手画脚,但如果他没有亲自参与特许连锁系统的设计、制作,肯定无法起草或修改特许经营合同。所以,我们首先强调特许经营律师应当从特许连锁系统的设计、总部的创立开始做起,参与加盟者的募集、总部全套运营手册的编写,而后进行合同起草、法定信息公示文书的撰写,并面向加盟者进行合同说明、合同见证,以及签约后的加盟店的定期回访。这样,才可称得上是特许经营律师。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标准

也许总部会认为从总部的立场出发,为了对加盟店进行有效控制,设定有详细、严格规定的合同书,是好的,而加盟店则会说从加盟者的角度看,能保证经营活动自由的,才是好的合同书,或者有人会认为完全不违反法律(反垄断法、信息公示法律)的,方能称得上是好的合同书。

那么,评价特许经营合同水平高低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从国外法律实践看,业绩平平的总部,也许合同书做的很漂亮、规范,而有良好业绩的总部,特许合同书未必让加盟者易于接受。因此,对加盟者的一个忠告,就是不要以合同书的表象来衡量、判断总部的业绩。

一个不争的事实,特许经营合同没有雷同。因而,好的或称为水平高的合同书,应当是与自己特许连锁系统的特许经营组合最相吻合,并具有预见性。

四、总部与加盟店相互信赖关系的构筑

特许经营合同在起草时,无论多么完善并具有预见性,在合同签订后也难免会有关系特许连锁系统存亡的事态发生;此时,许多内容是合同书所没有规定的,总部要想要圆满解决问题,加盟店的通力协作是必不可缺的。所以说,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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