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公告登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公告登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信我们都知道债权转让是可以进行登报的,近来一些媒体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那么对于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就有效吗?接下来由法律界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就有效吗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起诉**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还是**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商贸和**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法律界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债权转让公告登报,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债权转让公告登报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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