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当今社会,似乎大家对于考大学都非常在意,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于是他们想当然地为学生规划各种内容,可是又有谁能够真正地去与他们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是的,知识可以改变命运
在当今社会,似乎大家对于考大学都非常在意,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于是他们想当然地为学生规划各种内容,可是又有谁能够真正地去与他们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是的,知识可以改变命运,但是读书绝对不是唯一出路,所谓360行,行行出状元。可是这一切,只有当我们后悔的时候我们才能明白。只有我们面对血的教训的时候,我们才能懂得,可是那时候已经晚了,曾在安徽,就有一高三女生在校内坠亡,而其身边的纸条上写下了他最后的遗言,垂死挣扎、集体荣誉感、考大学,孩子无法承受,于是抱着自己女儿的尸体哭晕在现场。当然对于该其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也进行了深度的调查,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结果,只是说排除他杀。
其实从这个遗言字条中,似乎我们能够发现点什么,也能引起点我们的反思,是不是写出了现实生活中很多的真实写照,明明自己没有那个能力,但是在外界所谓的荣誉感之下,一次次的逼迫自己去考大学,可是那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但是自己又无能为力,于是在最好的年华里选择了这样的妥协。
是啊,每一个父母都是有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的,于是他们会再行为子女安排很多
东西,并且有着很高的要求,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也是满满的责怪,其实我们都知道,这都是父母为我们好,可是在我们这个年纪里,我们承担的这些压力和负担,对于我们自身的成长来说不旦没有益处,相反还会产生极端的反应,最后来得不偿失。
所以我们要反思,要真正的去为我们的孩子考虑他们的心情,考虑他们的状态,去理解他们,只有这样和谐平衡的沟通才能使得孩子们的成长健康又快乐。
杭州女生课间坠亡事件
杭州女生课间坠亡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女生跳楼坠亡,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女生坠亡是否与学校有联系,如果女生自杀与学校有联系的,学校未尽义务的,要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哪些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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