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考试是用于甄选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考试的过程中有人作弊就会破坏考试的制度,使得考试变得不公平。我认为考试作弊是否会被判刑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的,首先如果在公务
考试是用于甄选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考试的过程中有人作弊就会破坏考试的制度,使得考试变得不公平。我认为考试作弊是否会被判刑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的,首先如果在公务员考试作弊就得被判刑;其次如果在高考中作弊也是会被判刑的;再者是如果在一些事业单位考试中作弊也是会被判刑的;另外如果是在学校平常安排的一些考试环境下作弊是不会被判刑的;还有就是工厂内部考试也是不会被判刑的。需要从以下五方面来阐述分析考试作弊是否会被判刑所处的具体环境因素。
一、公务员考试作弊就得被判刑首先是公务员考试作弊就得被判刑,因为对于国家而言有设立很多的政府机关部门,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接人民群众办理相应的政务事宜。由于国家在吸纳对应的人才进入政府机关部门的时候会采取严格的考试制度,如果有个别的考试者在公务员考试中通过一些科技手段来无耻地作弊那么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假设作弊的考试者顺利通过了对应的考试,那么后续国家的政府机关就会多了一位没有实际才干能力,并且道德方面存在问题,只是每个月等待领取政府薪资的寄生虫。所以公务员考试作弊是必须会被判刑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政务机关在吸纳人才的时候可以挑选出德才兼备的贤人。
其次是高考中作弊也会被判刑的,因为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重要机制,主要的目的就是将优秀的人才挑选到重点大学进行进修学习,这样子可以为国家的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释放到社会经济市场后可以为国家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助力作用。但是如果有人在高考中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而选择作弊的情况下被发现后期是会被判刑的,因为假设高考作弊者顺利通过了考试考取了一所好大学,那么他在大学的学习还是会抱着一个消极的态度进行学习的,因为他还是会延续之前的作弊手段来获得更好的考试成绩。大学真正需要的是可以进行自主学习、有高尚的品德、有正确价值观的学生,这样子大学才有存在的意义和培养学生的价值。
再者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作弊也会被判刑,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本身就是社会性服务组织,它的存在关系到社会教育事业的进步、科研项目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惠及、文化活动的策划、卫生服务的开展。所以如果有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抱着侥幸心理作弊就会被判刑,假设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作弊顺利通过了考试进入了事业单位,那么由于他并非是一个具备专业知识能力的人才,极其有可能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一些工作事故,对于人民群众的危害性还是很大的。事业单位真正需要的具备专业知识的单项型人才或者复合型人才,这样子事业单位的存在才能够体现出强大的社会价值。
另外是学校日常安排的一些考试环境下作弊不会被判刑,因为学校日常安排的一些考试只是作为测评学生近期学习成果的一个手段,这样子可以针对性评估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给学习成绩存在严重落后的学生进行针对性查缺补漏。假设有学生在学校日常安排的一些考试环境下作弊取得了一个好成绩,也不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仅仅只是关乎到作弊学生个人的道德问题,高等学校也并非会把对应的考试成绩作为一个录取的标准。一般情况下这种作弊环境被发现后老师也仅仅只是会口头教育引导学生让其积极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改正自身不正当的行为。
还有就是工厂内部考试作弊也是不会被判刑的,因为工厂内部安排的考试主要是一些安全常识或者是一些职工晋升选拔的手段,这样子可以提高工厂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可以为工厂的人员结构做一个合理的优化。假设有员工在工厂内部的考试作弊并且顺利通过了日常的考核或者晋升了职位,那么也不会对工厂的生产管理造成实际上的破坏,所以工厂的管理者发现这类作弊行为的时候一般都是进行针对性的批评,适当扣除一部分的薪资,让其加以规诫自身错误的思想。
学生党或者工作族对待考试应该持有的正确态度:
应该抱着公平竞争的心态去考试,在考试前积极复习相应的知识,这样子在考试的时候才可以从容不迫地应考,并且如果发现考试中有人作弊应该积极举报,防止因为个别人的行为影响到考试的录取结果,保证社会的公平秩序。
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定有哪些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 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该条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令人震惊。特别是近来年,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等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包过”培训机构,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作弊器材销售商、非法获取贩卖考生信息的人员、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和相关违法网站建立者、“助考”广告发布者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增加该条款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们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包括公务员(微博)录用考试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该条款聚焦哪些考试作弊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聚焦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严格限定,仅指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所确定的国家层面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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