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股东退出路径的设计一般是由股东协商决定的。 但是,股东提前制定好退出机制的情况很少。 法制的开放和自我意识的封闭错位,变成了滋生隐患和风险的土壤。 尤其是在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常会出现股东抑制问题。 大股东需要小股东才能退出。我该怎么办?—1 —股东退出
股东退股,股东退股怎么退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股东退出路径的设计一般由股东协商确定。
但是,股东事先制定退出机制的情形少之又少。
法律制度的开放与自我意识的封闭形成错位,转变为滋生隐患与风险的土壤。
尤其是在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压制问题时有发生。
大股东要求小股东退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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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
股东退出不等于股东退股,股东退股是一种通俗说法,并不准确。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大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等。
股东退出,即通过法律允许的路径,出让全部股东权利,进而消灭股东身份,退出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退出的路径有:
①
股权转让退出按照法律规定,将股权对内转让予公司股东或对外转让予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这是主动退出路径。
②
股东除名退出在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中,股东会可依法对未出资股东除名,除名后被除名股东灭失股东资格,并作相应减资,这是带有惩罚性质的退出。
③
异议股东退出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回购股权实现退出。
④
公司解散退出如公司解散,需要进行全盘清算并注销,从而实现股东退出的法律效果,该退出是整体退出。
在实务中,上述退出路径最常用的是股权转让。如果股权转让的路径受阻,则股东退出就会成为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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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制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有一个“两权分离”的概念,即股东对公司是所有权,经理对公司是管理权,若股东不参与管理,则形成“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基于两权分离,衍生出公司控制权、董事忠实勤勉等问题。
但是,相对封闭的公司,两权基本不分离,几乎所有的内部纠纷,都能归结为股东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李健伟教授对股东压制有以下描述:
“股东压制又被称为“长期的复合性股东利益侵害”,侵害手段具有复合性,结果具有严重性、全面性,时间跨度具有长期性,构成一个长期的有预谋的体系性侵害行为,少数股东不堪忍受,但公司法目前为之提供的救济手段过于单薄...”
无论何种原因,如大股东要求小股东退出,小股东面临两个选择:退和不退。
如果选择退出,则涉及股权转让,包括估值、价格、支付方式等。
如果选择不退出,则小股东的权益可能被剥夺、压迫或排斥。
更糟的结果是,小股东愿意退出,但大股东不愿意支付股权转让款。
大股东要求小股东退出,小股东多会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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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
首先,小股东需看清现时的处境。
我们在股权方面有大量实操案例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我们倾向于认为:
大股东要求小股东退出,意味着股东关系转变,股东之间的资源不再相互作用,如果不能重新定义,一方退出或许是合适的选择。
同时,在小股东选择退出时,也需要大股东打开格局,以双方同意的价格处理小股东的股权。
道理不言自明,收走小股东的股权,就是拿走了“会下蛋的鸡”。
如果在股权价值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股东关系基本上会降至冰点。
长此以往,股东关系陷入僵局,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掌控一切;小股东四处奔波,不断维权。
从同舟共济,到同室操戈。
更好的办法
如何让想干事的人能干事,能够有机会干出一番事业;让不认同和不能干的人,在恰当的时候离开?
追本溯源,先建立股东之间的利益结构,再结合公司的发展动态调整。
打开认知,提高智慧,别套模板,关注公司的实际需求。
不设僵局,不留僵局,不入僵局。
注:本文由团队的@肖学科律师创作撰写成稿。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股东退股,股东退股怎么退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股东退股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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