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用,污水处理费用标准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7 10:49:52

导读: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2 【字体:大中小 】

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2 【字体:大中小 】



市水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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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为1.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5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1.1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污水为1.5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认定。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二)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四)为确保取消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顺利实施,在市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措施前,暂继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即从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及减免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30日

污水处理费用标准

污水处理费用,污水处理费用标准

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对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用于公益性污水处理建设,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于经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规定,可以认定污水处理单位为生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可见,对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履行相关的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手续也要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进行操作。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或备案,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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