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40,41,42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第40,41,42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1、42条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按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2.5%、2%据实列支。
拓展资料
1.新税法将为中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平等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作为我国立法的惯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比较原则,为了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除附则外也仅有五十六条,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需要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即“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据悉,新税法公布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即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且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之后,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各部委、地方政府、内外资企业、以及经济和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面的智慧和努力,终于共同打造了一部我们现在看到的长达一百多条的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审议同意后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我们认为,实施条例遵循了税收法定、科学规范、政策连续、国际惯例和利于操作的原则。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便于进行操作和遵循税法确定性的要求,对税法中出现的若干重要概念作了明确、可操作的界定,如实际联系、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各类扣除等;二是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要素——收入、不征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以及税收优惠具体项目的范围、优惠方式、优惠目录和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等作出界定;三是对重要的程序性规范进行了细化,如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征收管理中的汇总纳税具体办法等。
3.应该说,实施条例和税法一起,共同构建了一个崭新的、有所继承和发扬、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治化、现代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截止目前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最重大成就和立法典范。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中国税收法治建设开拓一条康庄大道,为中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舒适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作为我国税收法律主义光芒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巨大推动力!
为了满足广大企业财会人员、财税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了解和学习需求,编者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一书。
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务院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文”,刊登国务院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二部分为“条文释义和案例精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逐条解释。该部分是本书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法律原文,二是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三是条文释义,主要就法规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阐释并简单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和新旧制度比较,四是案例精解,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法规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解释,除个别条款以外,本书对所有的法规条款都备配了精心设计的案例。
第三部分为“新旧法规对照”,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结构和条文进行对照。
第四部分为“相关法律法规附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节选)。
4.本书具有三大特色:第一,条文释义深入系统。本书立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款本身,就该条款的基本含义、主要特征以及适用的方法进行阐述,特别是从法律的规范分析法入手,对法规的条款进行了解剖式的分析,便于读者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内涵。
第二,案例精解利于操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直接应用于操作的,为体现这个特点,本书精心选择案例,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精要讲解,便于企业财会人员、财税工作者学习和掌握并实际操作。本书给几乎每个条款都编写了具有针对性的案例,这是同类图书所做不到的。
第三,新旧所得税法规对照。一般法律释义的书不会列入新旧法律对照的内容,本书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内在的逻辑体系对新旧法律进行对照,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掌握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差异。
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于2007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近期又颁布了其实施细则。与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所得税法》)相比,新《所得税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有了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税会差异扩大了,还是缩小了?对于这个问题,本文首先比较了新旧《所得税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不同处理规定,然后将新旧《所得税法》分别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比较,并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得出新旧《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差异及其变化。
一、新旧《所得税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不同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涉及所得税的问题主要有两项基本内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换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出资产业务是否确认损益。
旧《所得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实质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都处理为资产转让业务,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投资)和购置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损益。
而新《所得税法》则更加明确地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处理方法,特别在其实施细则中作了详细的规定。新《所得税法》仍然将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视同转让资产,但是对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和交换损益的确认作了新的规定。
新《所得税法》中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投资资产,以该存货和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另外,对于交换损益的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转让资产的净值,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补价收入(补价支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新旧税会差异比较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确认和计量,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以不同目标为导向,受不同原则的规范,使两者之间存在差异。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旧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以及交换损益的确认分别作了调整。因此,有必要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做一个详细的分析,然后再用一个案例将新旧《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比较,以得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新旧税会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计量,区分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分别采用不同的资产计量方式及损益确认方法。
具体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三条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且不确认损益。
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见附表)
2、相关规定的应用实例
以下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新旧税会差异进行举例分析。
例:2007年8月甲、乙两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幢办公楼与乙公司的一项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甲公司的办公楼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45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甲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30万元(600×5%):乙公司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25万元(500×5%)。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及支付补价100万元作为对价交换甲公司办公楼。假设甲、乙两公司所涉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中除营业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甲、乙公司新旧税会差异比较表(见附表)
3、新旧税会差异分析
通过上述对新旧《所得税法》、会计准则的政策分析和实例的具体应用,下面对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新旧税会差异做一个比较分析。旧《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入账价值不同。会计准则视不同的条件而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直接影响到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而所得税法则直接以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另外,交易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一般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旧《所得税法》则确认为费用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影响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确认的换入资产成本的差异因素有两个: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关税费。而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影响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确认的换入资产成本的差异因素只有相关税费。
(2)会计和税法对于交换损益的计量差异。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账面价值计量时,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与税法之间的损益差异即为税法所确认的损益。而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和税法同时确认损益,但由于所得税法将交易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确认为费用并计入损益,因此,两者的差异为相关税费的影响额。
新《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而言,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法上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交换损益,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其成本,由此产生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递延差异。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两者的处理一致,均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成本,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换损益。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新《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存在差异,但这种情况仅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两者不存在差异。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大大缩小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税会差异。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旧企业所得税法,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旧企业所得税法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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