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供销社,高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供销社,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试点工作办公室审核,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确权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四)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第九条第三条(二)签订合同。符合流转条件的,由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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