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如下行为:
1、身体行为。例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2、精神行为。例如,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3、性暴力;
4、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1、身体行为。例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2、精神行为。例如,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3、性暴力;
4、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
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必要性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受害人联系方式的保密
人民法院应对受害人的有关信息保密,特别是不能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受害人留下常用的联系方式。
受害人保护性缺席
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处理极度恐惧之中的,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单独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该案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
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
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做出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送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相信大家阅读到这里已经对文章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到法律界网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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