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如果不了解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就无法为劳动者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无法为用人单位有效防范风险。 为此,笔者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劳动法律知识实用问答》,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18.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负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有残有影。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个伤残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个伤残等级赔偿规定
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地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18、什么情形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19、劳动能力鉴定包含什么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20、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在多少日内完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21、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22、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23、哪些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4、伙食补助费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5、辅助器具费用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26、停工留薪期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由谁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七条
27、停工留薪期多长时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8、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谁承担?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9、评定伤残等级后护理费由谁承担?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30、护理费以什么标准支付?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3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3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3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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