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成功案例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4 14:24:08

导读: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聚众斗殴罪,往往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时候,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会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下面小编介绍了一篇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供

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聚众斗殴罪,往往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时候,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会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下面小编介绍了一篇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供大家参考。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月Х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月ХХ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月ХХ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月ХХ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月ХХ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月XX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月Х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认定月ХХ系自首。辩护人查阅了被告人月ХХ投案自首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一名被告人供述过月ХХ参与打架,也就是说月ХХ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并未发觉,被告人月ХХ是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直接投案自首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对被告人月ХХ应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月Х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被告人月ХХ不是矛盾的制造或激发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更无任何主动挑衅行为,在聚众斗殴中是被动参与者,其行动是消极的。

月ХХ供述:“当时我没带工具下楼,我和程经理走后面,看到前面的人已经打起来了,这时一个30多岁的架子工提着扳手就冲我打过来了,我就用拳头跟他打,我俩正在撕打过程中,这时我看见在前边打架的木工把一个架子工打倒在地上后,这些木工就开始跑,我也就跟着跑了”。辩护人通过几次会见月ХХ也了解到,月ХХ是在打架开始后,并在一名架子工向他冲过来的情形下才被动参与的,完全是出于义气和应付的心理态度。从月ХХ参于斗殴的原因看,月ХХ参与打架事件并非因个人原因,没有个人任何目的,属于被动参与,主观上没有追求伤害结果的心理状态。从月ХХ的行为上看,只是用拳头打了背部二下,并无伤害行为。

纵观本案所有证据,本案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主要实行者、犯罪的指挥者均不是被告人月ХХ,月ХХ不应当对本案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致人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从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也可看出,只有陈ХХ、丁ХХ供述月ХХ参与了打架,其他被告人供述并没有看到月ХХ参与打架,这说明月ХХ参与的程度非常轻,参与的时间非常短,对被害人没有实施砍、打等客观行为,月ХХ在聚众斗殴中只是被动参加者,行动是消极的,月ХХ完全是在缺乏法律意识状态下被牵涉到犯罪中,被告人月ХХ加害行为在这一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对月ХХ应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月ХХ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非常不,犯罪情节非常轻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看,各被告人均无故意伤害的事先组织、预谋,本案不属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本案具有一定偶发性。被告人月ХХ更无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在客观方面有人伤亡,但各被告人聚集在一起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不是为了打架聚在一起,由其被告人月ХХ则 带有一定的“自卫”性参与了打架,但其殴打的人并没有受伤,并及时停止了打架。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看见架子工有人受伤倒地,就都停止了打架,说明 各被告人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在发生伤害时就都积极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纯是一时的义气,受害人死亡不是本案各被告人的目的。这证 明各被告人并不是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由其是被告人月ХХ,并未使用任何对人身、健康能造成伤害的危险性器械,他赤手空拳与手拿板手的架子工打,这说明月ХХ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人身危害性非常小,易于教育改造,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月ХХ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几次会见被告人,月ХХ都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在庭审中被告人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月ХХ无 前科、系初犯、偶犯,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犯罪前表现一直很好,是个本份人,从未与他人发生过争执产生过矛盾,只是一时糊涂参与了此次打架,但其行为不 具有人身危险性,不是必须适用重刑的罪恶之人,较轻刑已足够达成惩罚、教育的目的,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目的。并被告人已50岁有余,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他挣钱赡养,恳请对其量刑时适当考虑。

二、本案中受害方存在一定的过错。

刘Х供述(2013年7月17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16行): 我还没等走到这个架子工带班的跟前,他旁边一个架子工拿着一个铁扳手就向我砸了一下,我一躲就砸到我带的手表上了,我手下的木工一看架子工都动手了,他们 也都动手和架子工打到一起了。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受害一方是事端的挑起者,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受害方存在明显的过错。

我们不否认本案被告等人行为违法性,但是被害人对引起此事的发生也有明显的过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被告人的责任。

三、事发后,被告人等积极主动全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应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超额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2013年7月16日受害者的5名亲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对本案所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各被告人行为情节等情况看,本案情节简单,犯罪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具有一定正当维权因素,从各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及行为分析,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对各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到被告人月ХХ,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月ХХ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月Х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般情况下,律师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主观恶性、有没有悔罪表现等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要是你现在有相关纠纷,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做出解答。


延伸阅读:

聚众斗殴罪判缓刑可以吗

聚众斗殴罪处罚金多少,怎么进行认定?

聚众斗殴罪有哪些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成功案例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成功案例

一,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易建明的委托,并受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上诉审理期间的辩护人,由于在一审期间,本人作为被告李某的指定辩护人已经参加了本案的前期审理工作,故对本案的案情和基本事实已有较为深刻的了解,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合议庭重视并采纳: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罪名定性不准,不宜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宜定性为“普通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

1、因为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李某是不具备的。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而被告李某在参加被指控的“聚众斗殴”时仅是一个16岁的少年,是一个刚刚脱离父母监护的从外地而来绵的一个在饭店当小工的打工者,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根本不具有所谓的“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

2、从未成年人保护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而言,一审法院将本案上升为“聚众斗殴罪”,是有悖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及重教育重挽救的审判原则的。因为对未成年人过重的处罚,并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对国家法律形成一种误解和仇视,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烂泥心理。

3、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对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这个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二、被告李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当轻微,相反斗殴的对方组织者张某却应对这一斗殴行为和后果负完全责任。

在一审的庭审调查中已查明,李某虽然当天因为受到张某的无理斥责,而又当作龙某的面,怕失去面子,故死充硬汉,硬着头皮应允了张某的到某河堤解决问题的提议。但他毕竟是个未成年人,根本没有财力物力和实力通过以武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就在当晚被告李某就从主观上把这件事放弃了,在一审的庭审中也查明,当晚李某正拿着酒杯等餐具准备上班,在过道上碰到张某,于是胆怯地对张某说“今天晚上可不可以不去(某河堤)”,哪知张某一口回绝,说那不得行,我人都约好了,不去后果自负。从这一细节其实可以看出,李某在此事中其实是相当被动的。而且这一点也可以从其到达现场的表现看出来,到达现场后,也是人高马大的张某一方掌控着现场的局面,相比较而言,李某一方在现场是势弱的,是胆怯的,是被动的。而李某当时也是一直在旁边观看的,因为斗殴过程也就短短2分钟就因为另一被告向东实然抽出刀子砍伤了人就此结束。因而李某在整个斗殴事件中完全是被动的被迫的,而不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将李某列为策划者和组织者。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又不起诉另一嫌疑人张某呢,这不是明显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吗。

三、一审中认定被告李某“持械斗殴”证据严重不足。

在一审中,本辩护人已经提出本案中持械的责任应由被告向东个人负责,而不应株连到被告李某。理由有二:其一,被告李某从始至终根本没有带过任何器械,包括一根木棒都没有带过,这在一审中是调查核实而得到证实的;其二,被告向东持刀这一行为既没有与李某商量共谋,也没有被李某知晓或默许,只是在到达现场在向东抽出来砍伤了人后,李某才知道了向东持械这一事实。

而一审法院不重事实和证据,将被告向东持械伤人的责任也判由李某承担,这明显有悖“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的法制原则。而在量刑上,持械与否是有明显的差异,这就导致了刑罚明显偏重的法律后果。

故希二审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事实,依法作出改判。

四、被告李某是未成年人,原判2年的实刑明显偏重,更不利于被告的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三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判处,而根据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作用、性质及情节来看,也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判处2年的刑罚应属偏重。

综上所述,鉴于从立法精神来讲,被告李某的行为尚不宜定性为“聚众斗殴罪”,从被告李某在本案的情节来看也属显著轻微,整个斗殴事件他是处于被动的被迫的地位,加之一审中认定李某持械缺乏主要证据。而根据李某系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故希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告李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希合议庭采纳!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聚众斗殴罪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或者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律师进行辩护时,要从辩被告是否属于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入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界网进行咨询,法律界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成功案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