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08 21:04:15

导读: 来源:泉州。com,因预留道路施工发生纠纷,该男子竟在微信、微博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侵权。 记者了解到,近日,南安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侵权名誉权案件,消除了影响,恢复了申请人的名誉。 施工纠纷居然诋毁别人小东(化名)和小龙(化名)和肖勇(化名)合伙开了一家卫浴公司。 2

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来源:泉州网

因在预留道路施工中发生争执,男子竟在微信、微博发布不实信息,结果反而构成侵权。记者了解到,近日,南安法院依法执结了这起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情 施工起纠纷 竟诽谤他人

小东(化名)与小龙(化名)、小勇(化名)合伙开办了一家卫浴公司。2019年12月初,三人决定在厂区公共用地预留一条内部道路,并由三人共同出资施工建造。同年12月11日,小龙请测绘公司对该预留道路进行测绘,制作测绘图由三人签名确认。随后,测绘公司在现场道路红线竖木桩做标记。小东为了让道路早日通车,于同年12月24日自己出资对预留道路进行施工。

2020年1月份,小东与小龙、小安(小龙公司员工)就预留道路施工问题发生争执,后经派出所民警处理,小东停止施工。同年3月8日,小东一气之下便在“××小四”微博账号发布博文,内容为“以小安为首的五人‘团伙’,深夜10点驾驶装载机向正在建设的厂区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干扰正常生产建设,严重打击了当地民营企业的生产热情,破坏了经济发展……”

同年4月26日,小东将该份博文转发至“××大家庭”微信群,并在该微信群发送2个视频,视频中添加了上述博文内容的字幕。视频显示有一些建筑垃圾堆放在空地上,但没有显示小安在现场。

小安认为小东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同年5月14日向南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小东立即停止对他名誉权的侵害,立即删除在微信、微博发布的不实信息;小东向他赔礼道歉,在其个人微博主页置顶位置、通过泉州公开发行报纸的显著位置公开向他赔礼道歉,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小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000元;小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小东在“××小四”微博账号中发布的涉讼博文,在“××大家庭”微信群中转发的涉讼博文及视频所要控诉的对象是小安,小安对小东所控诉的事实不予认可,小东又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小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小东在涉讼博文和视频控诉的事实不予认定。由此可见,小东控诉的事实是虚假的,这些虚假事实易误导受众,使他们降低对小安的社会评价,从而造成小安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小东的行为侵害了小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过审理,因“××小四”微博账号已注销,法院判决小东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大家庭”微信群和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小东拒不履行,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小东承担。另外,小东应赔偿小安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6000元。驳回小安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因小东一直未履行,近日,小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小东,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和法治教育,但小东始终拒绝赔礼道歉。于是,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小东名下的账户,并依法在报纸上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小东负担。

说法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公民应注意谨言慎行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官表示,公民在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注意谨言慎行。在网络上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强调,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因一时情绪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记者:吴志明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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