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22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3 20:40:48

导读: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是指即结算银行,也称“特别结算会员”,其为没有(直接)结算资格(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结算风险。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是指即结算银行,也称“特别结算会员”,其为没有(直接)结算资格(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结算风险。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2)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3)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4)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5)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6)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7)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8)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9)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10)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11)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12)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2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22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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