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
1、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3、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5、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6、市场准入原则,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7、互惠原则,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具体说,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
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提供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提供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即,关-税的运用是合法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可以为各国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各种有益的事业,包括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而进口配额则被普遍视为非法。虽然关-税总体属于合法的政策措施,但仍应遵守一些规则,即,关-税不仅应受到约束,而且还应对不同来源的进口不构成歧视。于是,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关-税同盟的扩展可能导致某些领域更高的关-税,以至于使贸易转移超出了贸易创造,降低世界福利,因而,就这些领域进行补偿谈判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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