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若一方否认当初同意另一方采用人工授精手术,并借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义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其法律地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义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