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新进展:驻马店警方通报:被碾压女子已死亡两涉事司机到案河南驻马店公安局7日深夜发布通报称,2017年4月21日19时54分许,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市局110指令称:解放路与学院路交叉路
最新进展:
驻马店警方通报:被碾压女子已死亡两涉事司机到案
河南驻马店公安局7日深夜发布通报称,2017年4月21日19时54分许,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市局110指令称:解放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一人(马某)死亡。事故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连夜调查取证,次日清晨司机张某、刘某均已到案。依法接受处理。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报道
6月7日,微博认证为资深车评人的用户“袁启聪”发布了一条视频,视频中疑似一名身穿浅色上衣的年轻女子在夜间走斑马线过马路,低头时左侧一辆疑似出租车的小车将其撞倒并径直离开现场。
年轻女子被撞后躺在地上没有起身,但从视频可以看到,她抬起头试图起来。
大约1分钟后,同一方向的另一辆SUV驶过并直接从她身上碾过,之后该SUV的司机停车前来查看。
让人寒心的是,从被撞到二次碾压的1分钟内,10余辆途经车辆和约20名经过的行人,无一人上前施救。
根据视频,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粗略数了一下发现,白衣女子第一次被撞到后,有20辆左右的车选择绕行,有20个左右行人缓步走过。直到女子被第二次碾压后,这才有一位黑衣男子站在了斑马线上,也有了掏出手机的动作。视频至此也结束了。
事发现场
驻马店市解放大道和学院路的交叉路口处(街景地图)
通过街景地图比对,记者发现,事发地段应为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大道和学院路的交叉路口处。根据街景地图,解放大道为双向四车道的交通干道,但事发路口并未设置红绿灯。有网友爆料称,此地没有红绿灯的历史在20年以上。
据部分媒体报道,该事件发生在今年4月,涉及的肇事车司机已经全部到案。6月7日当晚,记者拨打了驻马店市交警支队的值班室电话求证相关信息,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此事,建议记者询问事故处理部门,随后记者多次致电事故值班室电话,但均无法接通。
记者随后又私信了发布该视频的“袁启聪”了解视频来源和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他未有回复。而他的这条视频微博转发和评论都已超过3万。
据一位资深交警介绍,从视频分析,驾驶汽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且在汽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前车承担主要责任。后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后车担次要责任。
网友评论:
孔哥:人来人往的一群行尸走肉。
夜郎国王:天,这个社会是怎么了?我在现场会怎么做?我想至少会第一时间拦停所有车辆,站在倒地女子身前,拨打两个电话,120和110。告诉120需要急救,通知110有交通事故逃逸,追查出租车监控……。这是最基本的人性吧!
然er我不是however:想知道后续,这个女生怎么样了。第一个撞她的的士司机抓到了吗?最后有人送她去医院吗?哎,好心酸,活生生的人啊就这样跟个垃圾一样无人理会。
小sui:太可怕了,大家都这么冷漠了吗?
caihker:真实的众生相,心寒
女子斑马线被撞遭二次碾压
被害人被撞到后又遭二次碾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看是故意碾压还是怎样,根据实际情况定罪量刑,及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辩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被害人被撞到后又遭二次碾压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界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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