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病假期间社保由谁承担
1、员工病假期间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按规定承担。在病假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所以社保缴费与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基本一样,并且单位在
1、员工病假期间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按规定承担。在病假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所以社保缴费与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基本一样,并且单位在此期间还要依法支付给员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2、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1、医疗期待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只限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的长度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分档次确定,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24个月。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医疗机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为6个月;
2、疾病津贴。又称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期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贴;
3、医疗待遇。职工一般可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的定点医院选择就医。其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规定的检查费用和治疗费用,规定标准的住院费用。其中,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此外,职工供养的亲属患病时,一般仅就某些项目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病假工资怎么算
随着现在生活节奏的逐渐加快,各个地区事业单位和大公司等批准的员工病假时间也随之越来越短了。国家《劳动法》
一、国家关于病假的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结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乘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乘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4、不同城市对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规定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例如深圳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间工资。
5、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三、北京的病假工资如何计算?计算依据是什么?
北京职工病假工资根据医疗期确定。其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这些《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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