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31 18:07:20

导读: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对外出售,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1.纳税_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
(1)纳税_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_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_期的当天。
(2)纳税_采取预收货款结算_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_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_收款_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
妥托收_续的当天。
(4)纳税_采取其他结算_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__产__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移送使_的当天。
3.纳税_委托加_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纳税_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人是受托方吗?
不管受托方是不是个人,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都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只是如果受托方是个人的话,不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由纳税人(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纳税,如果受托方是非个人,需要由其代收代缴消费税。
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根据自己的情况,看好具体的纳税时间,防止因为记错日期从而导致的漏税现象。
法律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的说明
第一条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_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_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_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_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_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有哪些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l-比例税率)那个3%是轮胎的消费税税率。

二、委托加工消费税的处理

根据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并不改变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本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工业企业,而没有商业企业了,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原则是不同的。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

结合实际可以知道,我国的税收种类比较多,而委托加工应税的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来计算纳税的,税收都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的,每个行业都要缴纳与其对应的一种税收,才能配合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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