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
法律分析: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区别
当我们拿到鉴定结果之后,对于结果存在意异议,或者说,对于结果存在疑惑,那么律师们会建议我们可以进行一个鉴定补充,那么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到底是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在司法鉴定之中,除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还要一个概念板块,就是终局鉴定。今天我们来谈谈,在司法鉴定中,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大家在申诉之前,切记了解清楚,自己的情况属于以下哪种?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下二者的区别:
一、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注意事项: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而补充鉴定,是区别于重新鉴定的,这点大家一定要区分清楚。
二、哪些情形下,委托人可以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的相关条令和注意事项了,大家在再次申请时,一定要弄明白自己属于哪种情况,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但您提出需要重新鉴定的时候,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而且,重新鉴定,最多进行两次。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区别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补充鉴定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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