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31 10:54:21

导读: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属于自己的钱怎么花都心安理得,但要是使用一些“来路不明”的钱财那自己一定是胆战心惊的,而且最终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前天刷新闻的时候就

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属于自己的钱怎么花都心安理得,但要是使用一些“来路不明”的钱财那自己一定是胆战心惊的,而且最终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前天刷新闻的时候就看到一则报道说某国企的出纳员林某竟然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挪用了高达2000万的公款作为个人花销。

看到这,不禁引起了我的好奇心,想要知道这2000万元林某都用来干嘛了?原来林某受到网络理财的诱惑,把这笔钱大部分都用在投资、购买彩票了。截止到林某被发现逮捕的时候,她已经在“彩票”上面花费了1889.66万元。还有157.60万元用于个人的开支。

虽然林某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了326.58万元,并在案发后退还累计30多万元,但是未退还的钱款依旧有1700多万,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毫无疑问接下来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审判。那么林某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因此,林某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落到如此境地,也是其咎由自取。林某本身的工作以及家庭环境并不差,但是却耐不住“诱惑”,挪用巨额公款投资所谓的“理财产品”,最终使得自己锒铛入狱。

其实,类似这样的事情并不少,之前还发生过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巨额公款打赏主播的,最后也是难以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济南男出纳挪用公款总计4800万元,其中2000万用于打赏女主播)

我想说的是,无论是挪用公款打赏主播还是理财投资抑或干些其它的事,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严惩,同时葬送自己的美好人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有做到遵纪守法,才能让自己的人生更有保障。

获取专业解读?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

近年来,社会发展迅速。一些国有企业职员或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因为一些原因私自的挪用公款的案例不少,殊不知挪用公款罪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惩罚的。那么挪用公款罪在法律上是怎样定义的呢?而挪用公款罪又有着怎么样的特征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

(1)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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