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安全生产常用的几个概念 a、 什么是安全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的状态,而产生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和财产损失的状况,也就是指人不
安全生产常用的几个概念a、 什么是安全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的状态,而产生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和财产损失的状况,也就是指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B、什么是事故和伤亡事故
事故就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损失的意外事件,也就是说事故是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C、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和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有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D、什么是危害和危害辨识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危害辨识就是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E、什么是危险源
危险源就是危险的根源,使之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危险源一般分为两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如电能、有毒化学物质等。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故障的各种因素。包括物的故障、人为失误和环境因素。
F、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G、什么是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2、安全生产方针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那么,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落实这个方针?
A、 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是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许多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他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B、 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方针:1、坚持以大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此要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生命安全“安全第一”的方针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同样员工也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时刻把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大事,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当遇到安全与生产之间发生矛盾时,能够正确处理,确保安全。2、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从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是对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工作重视不够,不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对于员工来说,做好预防工作意义更大,员工生产在一线,直接从事生产作业,遇到危害的可能性更大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在生产作业前,把可能遇到的危险,防护措施,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员工再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安全工作的首要目的;员工的行为安全与规范操作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依法享有获得安全技能和安全保障的权利;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3、 安全色、安全线和安全标志
a、 安全色:包括四种颜色即红色、黄色、蓝色、绿色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如禁止标志等。
黄色表示主义、警告的意思。徐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如警告标志等。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如指令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等。
C、 安全线:用于划分安全区域与危险区域的分界线,厂房内安全通道的标示线。根据有关规定,安全线用白色,宽度不小于60mm。再生产过程中,有了安全线的标示,我们就能区分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有利于我们对危险区域的认识和判断。
D、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使用安全标志的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当然,安全标志本身不能消除任何危险,也不能取代预防事故的相应设施。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圆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
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三角形编筐上行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
三、作业现场的基本安全知识
员工遵章守纪,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员工再生产过程中,不仅要有熟练的技术,而且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远离“三违”。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三违”的识别与预防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A、 违章指挥的识别与预防: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村时,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 规程不尊重专家、员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村时,放任自流等。
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员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纠正。
B、 违章操作的事预防
违章操作性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
出现违章操作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道时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道这种违章可能要出事故,还采取这种违章行为。
常见的违章操作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
C、 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员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是多方面的,它包括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上班不干活、消极怠上;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私自动用他人工具、设备;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等。
2、作业过程中危险因素的识别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常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不利于安全的情绪,除此以外,还会由于别的原因直接导致员工产生不安全行为;加之一些员工对于作业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没有识别能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常引发事故。因此,员工有必要掌握识别这些因素的方法,在工作中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这些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的实现。
A、 物的不安全状态识别及预防措施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器、设备、工具、附件、场地、环境等有缺陷。
(1)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本身缺陷:设计上的错误。例如物件(设备)功能上有缺陷,该有连接装置的而没有;强度不够。例如机械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用的绳索吊有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故障未维修;维修不当等。
预防措施:物件本身的缺陷是发生事故的要素之一,因此,认识到物件的缺陷后,每个员工必须针对缺陷的症结所在采取不同措施。
(2) 防护设施、安全装置的缺陷:没有防护装置。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防护装置不当。如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电器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等。
防护措施和安全装置是人和物件的安全保护网。因此要求员工要正确使用这些安全装置,不能贪方便、图省事而不采用。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四有四必”(即: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有轴必有套)。
(3) 工作场所的缺陷:没有安全通道;工作场所间隔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机械装置、用具配置的缺陷;物件放置的位置不当;物件推置方式不当等。
预防措施:安全通道是确保职工安全通行的道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畅通,物件堆放必须按照各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做到物件堆放标准化。
(4)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缺陷;缺乏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用品;防护用品、用具有缺陷,缺乏具体使用规定。
预防措施:为员工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5) 作业环境的缺陷:照明不当;通风换气差;噪声;作业环境的道路;
(6) 通道的缺陷:作业环境风、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等。
预防措施:在照明、通风、道路、机械噪声等方面要按国家标准设计、施工。
B、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预防措施
(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和警告:不按规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装置等。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忘记关闭设备等。
预防措施:每个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不采取安全措施:不防止意外危险,如开关、阀门不上锁;没有信号就开车;未设置必要的标志、信号等。
预防措施:操作前严格检查做到没有有效的安全措施不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严守岗位,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 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做到停机处理各类故障和杂物。
(4) 人为造成安全防护装置
伤害鉴定标准
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在与人交流接触中,难免会有一些摩擦或意外发生,当意外发生后,我们人身可能会受到损伤,那么,我们如何根据损伤程度作出判定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又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此问题进行相关介绍。
一、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有在前的鉴定标准的,不适用在后的鉴定标准。
二、相关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三、 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这些特别的规定,充分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定是最早是“来源于刑侦鉴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迹、现场痕迹、文检、尸解)、交通事故鉴定”的。是相关技术部门在业务范围上的“拓展”,所以,在鉴定的程序上要明显严格于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规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当我们发生人身损害时,不必慌张,由于伤残分有多种类型,因此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我们只要了解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方式和相关的标准,于自身的情况相结合,依据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来确定,就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以上就是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律图临沂律师。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伤害鉴定,伤害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伤害鉴定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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