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但是买受人受欺骗买到“凶宅”,出卖人属于以欺诈的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买受人有权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在退房时,
并且,在退房时,买受人可以主张以下的损失赔偿:
(1)搬家费;
(2)装修费;
(3)房屋差价损失;
(4)诉讼费。
另外,发现被欺骗到“凶宅”后,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凶宅”后,一年内及时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并因而造成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
关于“凶宅”的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其直接影响买受者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凶宅”作出规定,民间有关“凶宅”的习俗就可以适用。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买方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购房者明知是“凶宅”而购买的除外。合同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那些有捕风捉影的“鬼屋”之说,或曾发生因溺亡、触电、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而致人死亡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为“凶宅”。那些完全凭主观臆断就以“凶宅”诉诸法院的,像认为住进后常做噩梦、家人生意倒闭等,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有些人买房后,请所谓的风水先生看房,认为房子不吉利,法院更不会认定。
购房者在买房前要多向附近居民或小区物业打听消息,以减少风险发生;另外,买受方可与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针对房屋事实情况增加一项约定“凶宅”信息披露的条款。这样可以督促卖方认真考虑隐瞒此类信息的风险,也可以让买方在发生纠纷时有合同依据。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对于物的瑕疵没有做出类型化的区分,其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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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房时卖方有义务告知是凶宅吗
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卖方对以下的信息有告知义务:
1、房屋产权是否被查封;
2、房屋是否被抵押及陷入债务纠纷;
3、房屋质量、设施;
4、房屋的物业服务、学区、交通;
5、房龄。
不过,对于房屋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变成所谓的“凶宅”,当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凶宅”对于普通民众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应属于卖方应该披露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所以买房时买方有知情权。
因此,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卖方未告知“凶宅”的情况,或者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误导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可以及时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买二手房被骗买到“凶宅”可以退房吗?
由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买房时要确定房屋的风水,如果是发生命案的“凶宅”,会产生不舒适的心理。所以,如果属于这类房,其实屋主会很难转手他人。因此,有些人购买二手房时,屋主就欺骗对方购买“凶宅”。一旦这个事情败露,买受人就会主张退房。
实际中,买二手房被欺骗买到“凶宅”,买受人退房要按以下处理:
1、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
买房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房子不符合要求等即可以退房处理等,比如买房做婚房,那么现在发现房子其实属于“凶宅”,按照普遍人的心理,会直接降低房子的舒适度,所以,可以按约定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处理。
不过,因为出卖人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住房,给买受人造成相应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对于合同赔偿金,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
另外,发现买到“凶宅”后,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凶宅”后,两年内及时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款
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但是买受人受欺骗买到“凶宅”,出卖人属于以欺诈的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买受人有权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在退房时,买受人可以主张以下的损失赔偿:
(1)搬家费;
(2)装修费;
(3)房屋差价损失;
(4)诉讼费。
另外,发现被欺骗到“凶宅”后,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凶宅”后,一年内及时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可以说我国大多数的人还是比较相信风水啊这些的,其中更有一些人十分的迷信,在买房之后不仅要选择一个良辰吉日搬家,同时还要大摆筵席招待宾客。当然,也有那种在选购房屋的时候,很在意一些吉利数字的,比如18楼,当然多数人可能并不愿意购买与4相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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