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9 18:10:35

导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2]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我国《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照《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获取专业解读?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如果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内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未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一般是停工留薪期已满的情形,应当复工。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情况下会赔多少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如果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内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未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一般是停工留薪期已满的情形,应当复工。职工因工伤事故伤害自有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予以了补偿,复工后能够从事原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变,与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不应有变化;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与本单位其它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责任纠纷本身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但是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解决,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更加重要,但是对于处理的细节,自己一定要多加注意,因为有关问题的解决会出现一些忽视的问题,所以自己一定要积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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