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街头聚众斗殴,南宁街头聚众斗殴案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9 12:30:22

导读: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专下有期徒刑属、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专下有期徒刑属、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 持械聚众斗殴 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南宁街头聚众斗殴案

获取专业解读?街头斗殴对武器的认定是斗殴方必须有实际使用武器,而且法律上对于持械斗殴的认定仅限于棍棒刀具和各种枪支武器,但为什么仅限于以上的这些武器,或者对于这些武器相关的判断标准没有给出理由,还有就是,是事先准备的还是现场拾取的,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此有明确依据。

一、街头斗殴武器的认定是什么?

对于何为“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情形。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权威的观点。该观点强调,

一是必须实际使用;

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至于是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有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则没有给出理由。至于是事先准备的,还是现场随手拾取的,则没有提及。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五版)》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是“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者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这里所说的凶器是指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根据该观点,在实际使用上与前述观点没有区别,但是对于“械”的界定没有具体限制,只要是“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都可以,而且是不限于携带,也包括现场利用。

《百罪通论》虽未对“械”作出明确界定,但明确提出“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殴的现场随手找到器械而使用,都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这里行为人缺乏持械斗殴的故意。”这一点有别于《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的观点。

二、持械聚众斗殴致轻微伤如何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持械聚众斗殴应该会有可能被判刑。如果是致人重伤、死亡那就不叫聚众斗殴了叫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有些街头斗殴的群体,可能只是看到部分人员手中持有武器,但是在整个打架斗殴过程中当事人并未真正的使用,这并不能构成持械斗殴。根据实际经验的话,肯定持械斗殴对当事人的人身侵权造成的影响更大一些,即发现对方手中持有武器,应该及时的报警,而不是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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