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死亡,大学生死亡的三大杀手主要指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9 11:41:51

导读:在现代这个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会因心理素质差、感情纠葛、就业压力大等各种原因而产生自杀现象。为此,高校党政、辅导员、学

在现代这个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会因心理素质差、感情纠葛、就业压力大等各种原因而产生自杀现象。为此,高校党政、辅导员、学生干部应采取加强生命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运用积极心理学原理等相关解决对策,教育大学生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尽力避免大学生自杀现象的再发生。
一、在校大学生自杀概念及研究意义
自杀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学者们对其定义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最为著名的应该是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克姆。他在其发表的著作《自杀论》中主张只根据当事人的行动与结果这两个外显下定义。因此,凡是当事人自己采取直接的或间接的、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达到了预期死亡的结果的情形都算作自杀。
自杀是目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广东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议上透露,2008年全国直属高校共发生63起大学生自杀事件。分布于13个省38所高校,是大学生自杀事件的高发年。[2]我们承认由于媒体极度关注大学生自杀事件,使得不少人会认为大学生是自杀高危群体,实际上大学生自杀事件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尽管大学生总体自杀率不高,但是却对其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应邀来中国参加“大学生抑郁与自杀预防与处理培训班”讲学的美国俄亥俄州州立大学心理咨询与会议中心主任Louise Douce教授认为,“大学生自杀是我们不能忍受的损失,它给家庭造成的灾难是毁灭的,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很大”[3]。这个观点也是我国专家、教授的“共识”。所以研究大学生自杀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对于减少大学生自杀现象的发生,建立和谐的校园生活有着重要意义。

大学生死亡的三大杀手主要指

获取专业解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一、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根据《教育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

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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