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禁止吸烟标志牌图片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6 18:43:55

导读:吸烟有害健康”这句话虽然人人都知道,但“吸烟”仍然成为当今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从年迈的爷爷、奶奶到几岁的小孩都有这种不良嗜好。难道香烟真的有这么大的“魔”力吗?难

吸烟有害健康”这句话虽然人人都知道,但“吸烟”仍然成为当今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从年迈的爷爷、奶奶到几岁的小孩都有这种不良嗜好。难道香烟真的有这么大的“魔”力吗?难道禁烟就这么困难吗?……
记得,我小时候就看过爷爷吸烟的模样,他老人家口里常叼着一根香烟,烟瘾来了就用火柴点着,然后大口大口地吸,烟雾从他嘴里慢慢地吐出来,可又从两个鼻孔里吸了回去,就这样进进出出,吞云吐雾似的,我看了十分好笑,到最后,浓浓的烟雾从他嘴里喷薄而出,空气里立刻弥漫着一股刺鼻的辣味。爷爷边吸边还咳嗽着,刚吸完一根又接着点燃另一根,害得站在旁边的我被烟雾熏得不停流泪着。那一刻,我忍无可忍、情不自禁地大叫着:“爷爷别吸了、爷爷别吸了”。爷爷却乐呵呵地笑着,嘴里不经意地露出了黄斑斑的牙齿,据说,爷爷吸烟已经 有几十年了。后来,在我上一年级的时候,爷爷终于患肺癌去世了,家里的亲人都十分悲痛,他们知道是香烟害了爷爷,如果爷爷早点把吸烟的陋习戒掉,说不定至今还健健康康地活着呢。也许是香烟害人不浅的原因吧,爸爸从此永不抽烟,难怪连爷爷留下的烟灰盅也不知何时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据有关权威报告说,如果一个人每天吸10至20根香烟,其患肺癌、喉癌、口腔癌、鼻咽癌至死的机率比不吸烟者高14倍之多。吸烟不仅对自己有害,而且对身边的人同样有害,因为烟雾里含有大量的“尼古丁”等十多种有害物质,一旦吸入肺里其危害不亚于吸烟的人。为了使人们意识到吸烟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危害,各国政府都在不遗余力地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目的是创造一个清新、环保、绿色的“地球村”,让全人类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健康、更美好。
我想:我是一位中国人,我有义务、有责任向人们宣传戒烟的重要性,让身边的每一位亲人、朋友、同学都远离香烟和拒绝吸烟,让我们的平顶山也早日成为一个“无烟城”。

禁止吸烟标志牌图片

获取专业解读?《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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