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于现代社会对铁路、民航、公路、港口、水利、石化、房屋等设施的依赖,这些建筑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的承揽合同中剥离出来,是国家干预最强的合
由于现代社会对铁路、民航、公路、港口、水利、石化、房屋等设施的依赖,这些建筑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的承揽合同中剥离出来,是国家干预最强的合同之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赔偿有其特殊性,涉及合同利益的重大调整。如总承包人或者建设方因为某种原因解除了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就会引起连锁反应,涉及到重新招投标、重新报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涉及原施工队伍撤离和新施工队伍进场,产生逾期竣工、逾期还贷等纠纷。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增长,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赔偿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合同不能顺利解除,解除争议不能迅速有效的解决,从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今天,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赔偿制度显得非常重要。世界各国和相关地区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赔偿的研究越来越重视。在理论上大陆法系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和完全性利益学说,与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返还利益及期待利益学说,均支持完全赔偿。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债篇中包含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建筑物的承揽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同一性。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建筑法律与合同都随着建筑业的发展而发展,如美国AIA建设工程系列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吸收英国ICE土木建设工程系列标准合同条件范本的经验制定的FIDIC红皮书。大陆法、英美法及国际合同标准文本均支持全部赔偿原则,但英国通过哈德利诉巴克森德一案,确立了违约当事人对于损害之预见等赔偿限制规则。
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只做了原则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更是在理论界争议较多。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及范围不一,导致同样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赔偿范围过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影响司法公正及权威。其原因是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殊性造成的。主要体现在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效力同一,违约赔偿规定能否直接适用合同解除,合同不履行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恢复原状对继续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等9方面问题。
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解除的理论学说、立法规范进行国际比较考察,对判例法国家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吸收国际建设工程合同条件示范文本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计算时间点的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以可预见原则、确信原则、近因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等合理限制,最后提出了9条完善立法的建议。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
《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建筑工程合同法》,但是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对于建筑工程合同有专门的一章进行介绍,文中就是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有关法规,在签订建筑合同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同的签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签订的合同可能是无效的。以上就是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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