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为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争议,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缺席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形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可以缺席判决。
在一般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但是人双方为了避免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在言词辩论的当日当事人都会选择出席,为自己进行辩论。但是因为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当事人在言词辩论当日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出席,所以不可比避免的会出现不能到庭的现象。
缺席判决是什么意思
1、所谓的缺席判决就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宣判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不在现场而进行的判决,在民事诉讼案中,当事人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在言辞辩论当日出席为自己辩护。
2、在我国因为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司法的性质,所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此案件中具有处分民事权利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在判决的时候是否到场。对于一方当事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法庭会依法进行宣判,但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在场,所以当事人就没有辩护的权利。
3、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原告在收到法院的传唤,原告不到场且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法院将依法按照原告撤销诉讼来处理,或者在开庭过程中,原告没有经过法院的许可而中途退庭,按原告撤销诉讼处理。
4、但是如果在法院做出撤诉处理以后,被告要申请反诉的,法院会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反过来如果被告人出现上述的情况,法院将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判决。
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实施缺席宣判,但是由于立法理念不明确的原因,我国的缺席宣判制度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缺陷,首先在缺席宣判过程中法官不能做到对原告和被告平等对待,所以在对当事人双方在权利的平等保护中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在实际运行中,如果原告缺席一般而言法院只会作撤诉处理,后续的原告还可以在此起诉,但是如果被告缺席,法院则会继续宣判。由此就可以看出缺席诉讼制度明显是偏向于原告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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