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人员补助,参战人员补助标准

张强律师 法律问答 2022-03-07 12:51:11

导读:本报记者张恒报道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从今年8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人员、残疾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奖”。

参战人员补助,参战人员补助标准

本报讯 记者张衡报道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人员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幅度继续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至每人每月59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作者:张衡

来源: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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