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201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张强律师 法律问答 2022-03-07 11:40:50

导读:1.工伤保险1。补偿性2。权力主体:企业职工或员工3。义务和责任主体。保险赔偿原则。无责任赔偿。赔偿风险的承担。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1。工伤保险的构成(1。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201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一、工伤保险

1、具有补偿性

2、权力主体:本企业的职工或雇工

3、义务和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4、保险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

5、补偿风险的承担:社保机构

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的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3)其他资金

2、确定费率的原则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2)实行用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3、费率的制定

(1)费率差别: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2)费率档次: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

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

(2)保险费:本职工工资总额X单位缴纳费率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1)收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支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

(3)工伤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具体总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

1、认定工伤

(1)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3、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4、工伤认定

(1)认定时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申请部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4)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一年内可提出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工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申请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6)认定程序

a: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的,不用再核实。

b:争执解决: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c:时限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工伤,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5、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范围: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鉴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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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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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2)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1)伙食补助费

(2)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

以上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3)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

(4)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治疗工伤的费用

3、停工留薪

(1)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12个月

(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停工留薪期间由单位负责。

4、工伤保险待遇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伤残等级

待遇(x月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

待遇(本人工资x%)

一级

27

一级

90%

二级

25

二级

85%

三级

23

三级

80%

四级

21

四级

75%

五级

18

五级

70%

六级

16

六级

60%

七级

13

护理费(按月支付)

八级

11

等级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9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十级

7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5、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6、工伤保险职责归属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使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7、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1)责令限期参加,补缴费用,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

2)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保险费、滞纳金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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