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3 17:27:03

导读: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2、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
2、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获取专业解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抽象行为的对象这个问题,一般来说最常见的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将其划分为行政立法与非行政立法两类。希望大家通过以上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对象的介绍能增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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