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重要生产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不履行职责,态度蛮横,经常与顾客吵架,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收受贿赂、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仍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由企业制定具体规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条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
职工被辞退后,企业应将其档案交当地劳动人事部门。
辞退证明书式样由省劳动局制定。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国有企业辞退员工暂行规定
一、国营企业职工辞退暂行规定是怎样的?
国营企业职工辞退暂行规定是如下所述。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二、其他法条规定。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在当代社会现在职工予以辞退是完全可以的,但是这种辞退的话,他需要注意到的就是有一些违法性,千万不能够触碰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边缘,因为有很多的企业内部在进行辞退的时候并不合乎法律规定,而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定与已辞退的条件也有着非常确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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