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程序,模拟法庭程序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3 09:24:36

导读:从检控方向法庭提起控诉至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的流程简介: 庭前程序 一、检控方以某一罪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被受理后,被告就检控方所控罪名是

从检控方向法庭提起控诉至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的流程简介: 庭前程序 一、检控方以某一罪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被受理后,被告就检控方所控罪名是否有罪做出答辩。一 如被告做有罪答辩,直接进入判刑程序。二如被告做无罪答辩或不予争辩的答辩,法官确定开庭日期。 三、在庭前准备阶段,控辩双方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 四、法官组织召开审前会议,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及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 五、如果被告放弃陪审团审判的则由法官审理,只要被告不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必须在一审召集陪审团。 审判程序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书记员到场安排控辩双方到庭,法警押被告到庭。双方证人到位等候法庭传唤。 二、陪审团就座,由陪审团团长领誓,进行庭前宣誓。 三、全体起立,法官到庭。 四、开场陈述:先由检察官陈诉,包括指控性质,案件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再由辩护律师后陈述包括主要的辩护要点。 五、起诉方举证,出示证据,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作证之前进行宣誓 六、辩方举证,同上 七、总结辩论:检控方首先作总结辩论。辩护方有针对性地作总结辩论辩论 八, 法官指示陪审团 九, 陪审团评议 十, 陪审裁决 法官结束此次法庭程序 ==================================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有义务遵守以下规定:

1、陪审员必须接受法官的指示;

2、陪审员不得与任何人讨论参加陪审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审员);

3、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不得发言,不得提问;

4、陪审员未经法官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法庭;

5、陪审员未经法官同意不得使用电话

模拟法庭程序

获取专业解读?法庭审判程序一般分为五分阶段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5、评议和审判。

一、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刑事审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综上所述,一般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三个程序。 第一个是调查阶段。 公安局将调查此案。 调查结束后,案件将移交检察院。 检察院完成案件后,案件将移交案件。 法院随后提起公诉。 然后法院将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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