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停车费叫保管合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
停车费叫保管合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签订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1 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 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
3 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4 保管费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5 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停车费收费标准
一、停车费收取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没有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地区的标准不同。
而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可针对停车费一事进行商议,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及责任。
二、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关于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事实上,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也并不是由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只不过,国家对于停车费的收取标准是有上限的。停车费都是直接交给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物业公司都可以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只不过,现在各小区的停车位可能都难以满足小区业主的实际需求。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停车费,停车费收费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停车费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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