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4.6万元,成功解决了一起火车票代售点经营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悉,2015年7月,张、胡购买了凭祥市a 火车票销售点的经营权。后来,由于利润微薄,张和胡于2016年4月与协商,决定经营火车票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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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46000元,成功执结一起因转让火车票代售点经营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据悉,张某、胡某于2015年7月在吴某处购得萍乡市某火车票代售点的经营权,后因收益甚微,张某二人于2016年4月经与吴某协商,决定将该火车票代售点的经营权退还给吴某,并签订了协议。在张某二人将该代售点的设备及相关手续移交给吴某后,吴某却未在期限内向张某二人退还投入资金,张某二人遂将吴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须向张某二人支付46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张某、胡某于2019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芦溪县法院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某二人退还投入资金,但吴某表示其有多起债务纠纷,无法履行。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吴某为某单位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遂组织吴某及张某二人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由法院向吴某的工作单位下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吴某每月的工资收入2000元至46000元止,足额后再由法院提取支付给张某二人偿还吴某所欠的债务。
截至今年8月,该笔款项已足额冻结到位,执行法官也成功将该笔款项提取至芦溪县法院账户,目前,正在办理出账手续。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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