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险中心,沈阳市医疗保险中心电话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06 10:43:17

导读: 2022年1月1日起,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全面受理缴费业务。为配合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的温馨提示如下:1 .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 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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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全面受理缴费业务,为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灵活就业和居民医保有关业务办理温馨提示如下:

1.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除需补缴外,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需先到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申报核定,再通过税务渠道进行缴费。只需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的(不需补缴的),应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号)规定,请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2022年1月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32元。无欠费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中扣缴。其他人员通过税务缴费渠道缴纳。

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通过社区和学校等代办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后,参保人员个人需通过税务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居民个人缴费业务。

4.灵活就业已参保人员原银行缴费渠道不变,批量扣款时间由税务部门确定,请广大参保人员关注税务部门的通知或公告。只需缴费当月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继续通过原批量扣款方式缴费。

5.关于医疗保险费缴费渠道等事宜,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公布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的通告》(2021年第4号),现转发给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望周知。此《通告》内容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关于公布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的通告》(2021年第4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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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

缴费人缴费方式的通告

2021年第4号

为创新服务举措,优化缴费模式,简化社保费业务办理流程,为缴费人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缴费方式,方便缴费人缴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就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进行优化升级,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具体缴费方式通告如下:

一、签约扣款方式

原各地使用银行签约扣款方式的,签约扣款方式保持不变,具体签约扣款时间详见各地税务局官方通告。

二、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

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于2022年1月1日0时起对外提供服务。

(一)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二)辽宁移动办税APP

(三)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三、办税服务厅

各地办税服务厅于2022年1月4日8:30对外提供缴费服务。

四、政府政务服务平台

辽事通APP于2022年1月5日8:30对外提供缴费服务。

五、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

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于2022年1月5日8:30对外提供以下缴费服务:(见下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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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医保

编辑:高杉 责编:闫继伟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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