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编者按: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审判实践中,胜诉方申请案件受理费退款的情况比较常见。 有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不需要返还。这个观点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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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
2021年7月第一版
)。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此种观点不正确。此种观点不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附:上海高院胜诉退费专项整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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